赵某涉嫌挪用资金案在孟庆科律师介入后,无罪辩护成功,以下为孟庆科律师结合基本案情作出的相关分析:
赵某在2015年11月1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刑事拘留。刑事辩护律师孟庆科接受其家属委托后,经会见当事人了解情况,先为其申请了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后,辩护律师及时查阅了全部案卷,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判断。
孟庆科律师,首先针对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深入分析,挪用资金罪系故意犯罪,构成犯罪须有主观故意;本罪的主体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赵某并非报案单位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构成该罪只能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须有共同犯罪的合意,然而在该案卷宗中并无证据证明赵某与刘某、申某就挪用资金一案进行过犯罪合意,因此,卷宗证据不能证明赵赵某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
其次,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而在该案卷宗中并无证据证明赵某对该资金进行了挪用,亦即无证据证明赵某存在危害社会的客观行为。
针对以上分析,辩护律师认为赵某不构成犯罪,并建议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嫌疑人赵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本案在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赵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孟庆科律师
2019年3月3日